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论证
“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只能转移价值”是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但这种看法既与生产发展的情况不符,又与我国分配制度的现实矛盾。本文用系统论的方法论证: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是以“相乘”的方式起作用的,商品价值由物化劳动与活劳动共同创造;与此相应的分配方式是“劳资共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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