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商务部、财政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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