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标牌由申请获得标识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的制作要求自行制作,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第五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