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设施污染防治效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是指以处理城市(含县城及以生活为主的开发区,不含工业聚集区)生活污水为主的设施(原则上以环评批复类型为准),以及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处置的设施。
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定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