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水 北 调
宜地制订出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措施。与南水北调工程水资源
配置目标相背离的部分条款应进一步修改 ,如水权转让限制
范围的第一条款规定 :“取用水总量超过本流域或本行政区域
水资源可利用量的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 ,不得向本流域或本
行政区域以外的用水户转让”。本文认为 ,南水北调工程本身
就是跨流域、跨地区的水资源配置工程 ,在其水资源配置中不
可避免地或者说进行跨流域间的水权转让是十分必要的。为
此 ,国家应建立针对南水北调工程、允许跨流域实施水权转让
的法规 ,确保受水区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 ,要借鉴美国加
州的管理经验 ,针对转让水权的“合理性”做出明确的规定 (即
满足什么条件可以进行水权转让和受让) 。未雨绸缪 ,伴随着
调水工程的加紧施工 ,与之相配套的、适合该工程水资源管理
的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及法律保障体系也应尽快制订并不
断完善。与工程建设相比 ,这些软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