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水权理论视角对《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予以考察,通过成立企业法人,南水北调工程建立了一种市场化的运营模式,但该条例并未按照市场逻辑就相关的水权关系作出规定。条例关于取水权行使的规定还与现有的法律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并存在水量调度、水资源等概念的误用,反映了水权观念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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