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认定工作
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 (局)、计委、物价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 (干
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
行规定>和 (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 (2oo1)127号)的
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具有较高知识技术水平和丰
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
、 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业绩突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 (一)、
(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咨询工程师 (投资)执业资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条件中的各1项条件者: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5年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