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设备监理管理办法 续
刃 年 月 日上海市人 民政府令第 号发布
第三章 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应 当监理 的工程设备
下列工程项 目中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设备
,
项 目法人应 当
委托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实施监理
。
一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 目
二 全部 由国有资产投资或者 由国有 资产投资控股的工
程项 目
三 市重大工程和 重点工程项 目
。
前款范 围 内工程设备 的制造和 安装 调试 阶段 必须实行监
理
,
但监理业务涉及商业秘密的
,
可 以按照工程设备监理合 同
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实施监理
。
其他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的
范围
,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根据本市工程设备监理技术发展水
平规定
。
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 国政府贷款项 目合同约定工程设备监
理的
,
从其约定
。
本条第一款第 三 项规定的监理范围
,
由市质量技术监
督局另行规定
。
第二十一条 监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