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第 " 期建筑安全!"#$%&’!%(") $*+,%- 法规标准
通知建设银行将余款及同期发生的利息一并退还建
设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 建设单位和施工
单位因故解除合同的#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变更施工
单位通知书送达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能按规定计取和支付安
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使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不落
实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
存或缓支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对未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实施安全措施
备案"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
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在安全# 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
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依法追究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
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0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