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住 宅 设 施1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规范市场秩
序,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推
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
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
“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
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 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标识试点工
作,接受建设部的监督。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的标识试点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承担标识
试点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
室”)负责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