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桥2006/4 视野
对日前出台的有关教育劳务征免营业税的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
人士近日明确表示 , 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
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 是对已有的政
策进行明确和细化 , 从而更加清晰明确地界定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
范围。
这位人士表示 , 对超标准收费和择校费、赞助费征税并不是承认这
些收费是合法的。根据税法的规定 , 单位和个人有应税劳务收入就应该
缴纳营业税。
据 这 位 人 士 介 绍 , 1993 年 颁 布 实 行 的《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第 六 条
规 定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属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随
着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 办学体制趋于多元化以及收取择校
费、赞 助 费 现 象 普 遍 出 现 , 一 些 名 目 繁 多 的 教 育 收 费 行 为 , 已 严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