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2006 年 12 月 7 日,建设部
发出 《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 号,下称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
的管理。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并公示房地
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
案,及时更新信用档案信息;保证房地产估
价机构资质初审和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
建立房地产估价报告定期抽查制度;房地
产估价机构破产、解散时,其房地产估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应当移交当地建设(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
在资质升降衔接机制方面,《通知》规
定,未申请资质延续或被撤回资质的房地
产估价机构,不再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
质,不得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通知》指出,要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
资质的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要规范分支
机构的设立,二级、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不
得设立分支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
设立类似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