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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管
理
上海市于2003 年 1 月开始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心城区在《保护条例》适
用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风貌区有12片,共计27平方公里。在上
海市颁布《保护条例》后,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组织编制完
成了12 片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的保护规划,
同时,随着风貌区内部分建设项目的启动,在局部地区着手编
制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街坊保护规划,并由上海市房地局
组织在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保护规划的街坊内开始编制
“建筑拆、改、留规划”、“建筑修缮规划”和“建筑修缮设计”。
所有这些工作,标志着上海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在《保护条
例》颁布的新条件下,在管理方法上开始了一种新的尝试。
四项基本原则
一、整体性原则。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
的,对一个历史文化风貌区来说,风貌区的价值和保护风貌区
的意义正是在于它的整体环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