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人大
《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规, 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 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以及和水利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
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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