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新铁路第二双线(新疆段)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部《特
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
查处理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引发铁路行车事故的
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
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
量达不到规定标准, 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
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 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 工期、投资等
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及时、 客观、不留隐患,并
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质量事故向公司或铁道
部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工程建设期间的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运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