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条 为统一工业与民用建筑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定本规则。
第 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构筑物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
程量预算及工程量清单, 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
本规则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相配套,作为确定建筑
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依据。
第 1.0.3条 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除依据《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及本规
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 1.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一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
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 (米 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
4、以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