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2012] 第 55号令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5 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2 年 9月 1 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年 10 月 8日公布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 年 7月 17 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 《危险化学品目录》 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包括仓储经营) 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