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
(试 行 )
(浙水管 [2003]1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库容 10-1000万 m3的小型水库的 4、5级大坝。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 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
实施监督管理。小(一)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
通报,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必须定期组织对大坝进行安全技术认定。小
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