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五章 绿色建筑推广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 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和国务院《民
用建筑节能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规划、 设计、施
工、监理、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落实民用建筑节能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