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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制度
为严格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 “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交质监发〔 679〕
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 “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深入推进 “平安工地 ”建设,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订
本制度。
一、考核评价标准及范围
(一)考核评价标准依据《公路水运工程 “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标准(试行) 》(以下简称《标准》 )。
(二)总监办、项目经理部应开展 “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
二、考核评价程序
(一)考核评价遵循 “分级管理 ”的原则总监办负责对项目经理部 “平安工地 ”考核评价工作的指导, 对考核评
价结果进行汇总、 分析、公示和抽查, 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 督促落实整改。 考核评价分为示范、 达标、
不达标三个等级。
(二)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