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 年 第 62 号
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9 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
分类办法》,现予发布。
附件:放射源分类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 环保 辐射 放射源 分类 公告
发送: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
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民航总
局,中国科学院,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
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国地质工程
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
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核集团四○四厂,中
国同位素公司,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