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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8 年 4 月 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5
月 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08 年 6月 11日海口市第
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 号公布 自 2008 年 9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供水、排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
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以及相关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排水管网覆盖的农村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参照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供水、排
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