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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
(2008年 10月制定, 2011年 9月修订)
1 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控制和减少住宅工程裂缝、 渗漏等质量通病, 规范住宅
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特制定
《湖州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 (含吴兴区、南浔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新建的商品住宅工程或其他商品房工程(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商住楼、公寓楼、办公楼
等商品房工程)。德清、长兴、安吉三县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参照执行。
1.3 在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如国家、省有关工程技术规
范、标准有调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涉及设计相关条款的必须在施
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