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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经批准的《毕节市城
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
动,应当符合本规定,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各项专
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当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
第四条 旧城、新区范围划分:从花牌坊起,沿环东路连麻园路、过五龙桥、郭家湾、地委
党校、接环南路、通草海大道、翠屏路、环北路回花牌坊合围区域内为旧城,其余范围为新区。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