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号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5年 7月 8日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9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李毅中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保障从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 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
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
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
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
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
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