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
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
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
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
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
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
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
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
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
理区域范围内公示, 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