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2 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3 年 3 月 25日市人民政府第 5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3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 孟学农
2003 年 3 月 25 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重要设备、材料,是指涉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环保、节能的设备和材料,
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