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项目实施小组分项子项检查记录表
胶合木
GB50206-2002
020502
单位(子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子分部)工程名称 检查部位
施工单位
项 目 检查评定记录 备注
主
控
项
目
1 层板木才缺陷限值符合规范第 5.2.1 条规定
2 层板胶合木胶缝完整性符合规范第 5.2.2 条规定
3 层板胶合木胶缝常规检验符合规范第 5.2.3 条规定
4
应按下列规定检查指接范围内的木材缺陷和加工缺陷:
1. 不允许存在裂缝、涡纹及树脂条纹;
2. 木节距指端的净距不应小于木节直径的 3倍;
3.Ic 和 Ict 级木板不允许有缺指或坏指, IIc 和 IIIc 级木
板的缺指或坏指的宽度不得超过允许木节尺寸的 1/3 。
4. 在指长范围内及离指根 75mm的距离内,允许存在钝棱或
边缘缺损, 但不得超过两个角, 且任一角的钝棱面积不得大
于木板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