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
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 (以下简
称建设项目) 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依
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技术改造和引进的
工程项目(包括港口、车站、仓库) 。
第三条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 标准的规定, 建设项
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 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
下简称“三同时”) 。
第四条 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
的“三同时”。
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
可行性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