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石 方 明 挖
3.1 说明
3.1.1 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坝(堰)基、溢洪道、
进水口、引水(导流)明渠、隧洞进出口、调压池、地面厂房、地面变电站、公路、施工营
地、施工辅助工厂和采石场等范围的石方明挖工程。 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 准备工作、 场地
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渣的运输和堆存、边坡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
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的渣场进行清理等工作。
(2)开挖场地清理和支护应分别按本技术条款第 2 章“土方明挖”和第 4 章“支护”
有关规定执行。
3.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
部石方明挖工作, 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 应重新修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 因承包
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