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文件
吉建造, 2008? 1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转发《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吉林省发改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补充通
知》(吉发改收管字, 2008? 505 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凡已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具备从业资
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开、
公正、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 遵守
国家有关价格法律、 法规 ,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严格执行国家、 省规
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 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 给回扣等不正
当手段承揽业务,切实提供质价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