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文件
吉建定字 [2001]32 号 签发人:邱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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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省直有关厅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现将吉林省物价局吉省价经字 (2001)48 号《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请严格
遵照执行。
一、凡已取得国家或吉林省建设厅颁发的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
位资质证书》的中介机构,请按文件规定到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
《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凡未办理收费证书的咨询单位不予年检。
二、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 74 号令规定,加强本
地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工作, 对未取得资质或在清理整顿中已取
消资质的单位非法从事工程造价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