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管理 ,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 保
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同与
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
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
管理。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
辖区内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
工商、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价格等部
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平
等竞争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
益。
第二章 资质与资格
第五条 从事勘察、设计、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