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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 引言
1.1 供方提供设备的技术规范和服务的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
范书的要求;
1.2 供方所提供的线路保护设备必须有在 110kV 及以上电压
的网络中至少三年的成功运行经验;
1.3 本保护设备项目的业主 (需方 )为: 供电公司
1.4 设计单位为: 省电力设计院
2. 供方职责
2.1 提供合同内所有设备的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2.2 所提供的产品检验应符合 GB/T 15145-94 中的试验方
法、检验规则;
2.3 所提供的设备应发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
2.4 应按合同上的交货期交货,未经需方许可,不得更改交
货时间。
3. 标准
供方在产品的设计、 制造和调试试验过程中应符合现行的国
标、电力部行业标准 IEC 有关标准的要求。同时应符合电力工
业部电安生 [1994]191 号文件“关于颁发《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
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