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建质 [2006]192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
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
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
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