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开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安质〔 2013〕01号
动火审批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项
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级动火审批制度: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
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
割作业;各种受压设备;容器内,比如密封的室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动
火作业,由动火部门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经理召集项目施工负责人、安
全员、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经理、
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
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
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
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审批制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