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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项目机械设备租赁的管理与核算工作,提
高机械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地区编制《机械设备租赁台班费
用定额》,施工项目所需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公司(分公司)机械部门
审定,通过租赁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项目机械设备来源的四种方式:
(一)从本企业设备租赁公司(站)租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二)从社会上设备租赁市场租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三)分包工程的施工队伍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
(四)企业新购的施工机械设备。
第四条 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要求。对大型起重设备
和特种设备,租赁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租赁资质、设备安装资质、
安全使用许可证、设备安全技术定期检验证明、机型机种在本地区注
册备案资料、机械操作人员作业证明及地区注册资料,符合要求方可
租用。
第五条 机械设备的特种作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