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6号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已经 2007年 3月 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
届 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年 8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规范排污费征收、使用行为,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
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
费;
(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超
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
准排污费;
(三)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