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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1年 11月 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
议通过根据 2003年 4月 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
据 2009年 2月 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关
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
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
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
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