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课时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 发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作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 提高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和工作
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水利部关于修改或废止部分水行政许可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水利部令第 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
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 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