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
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
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
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