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职业危害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
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鞍山金和矿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
和矿业)所属厂、矿、车间、部室。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
业卫生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职业健
康监护、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工作。
第五条 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对产生的职业病
危害承担责任。 安全环保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
负责。
第六条 厂、矿、车间分管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厂、矿、车
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或抽测) 、评价,职业性健康普查的
具体组织、安排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