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996年8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31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水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
事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国务院《城
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第三条 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坚持
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总量控制、计划用水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市政公用部门) 是城市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