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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京造定 [2002]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以下简称 2001
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
一、 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
1.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 2001 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⑵ 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 2001 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
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⑵ 现场管理费项目中的内容。
⑶ 凡有明确规定允许换算或规定为不完全价格的项目。
⒊ 编制补充定额的依据
⑴ 补充定额的编制,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工程量计
算方法与 2001年预算定额一致。
⑵ 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