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
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用地规模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
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
收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
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
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
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
房屋交付使用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
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