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
程消防设计审核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 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 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建
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
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大型人
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