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务维修规则
2010-07-12 08:4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铁运 [2006]177 号部令发布
自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 1.0.2 条 保证安全生产是工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各级工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掌握安全生产规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
纪律和劳动纪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 1.0.3 条 凡发生与工务有关的事故,工务部门应缜密调查,科学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训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 1.0.4 条 凡在营业线路上进行与工务设备相关的工程施工和作业,均应遵守本规则。本规则
未作规定的,铁路局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