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质 [2008]76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 根据《建筑起重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
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
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
案登记资料,并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