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办法
(省安监局 [2008]12 号文件)
第一条 为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保障其他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促进全省安全
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规定》(国发 [2006]5 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3号令)、《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
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培训 [2006]228 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
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
其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