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1 边坡支护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交底
1. 边坡支护工程中使用天然和人造纤维吊索、吊带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使用中受力时,严禁超过材料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允许拉力。
(2) 纤维吊索、吊带应由有资质的企业生产,具有合格证。
(3) 用纤维吊索捆绑刚性物体时,应用柔性物衬垫。
(4) 各类纤维吊索、 吊带应与使用环境相适应, 禁止与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不可接触的物质相接触,
防止受环境腐蚀。天然纤维不得接触酸、碱等腐蚀介质;人造纤维不得接触有机溶剂,聚酰胺纤维不得接
触酸性溶液或气体,聚酯纤维不得接触碱性溶液。
(5) 纤维吊索、吊带不得在地面拖拽摩擦,其表面不得沾污泥砂等锐利颗粒杂物。
(6) 使用中,纤维吊索软索眼两绳间夹角不得超过 30°,吊带软索眼连接处夹角不得超过 20°。
(7) 吊索和吊带受腐蚀性介质污染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潮湿后不得加热烘干,只能在自然循环空
气